(2014)德中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瑞博服装有限公司、德州天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瑞博服装有限公司,德州天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俊成,姜洪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瑞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丰华街6号。法定代表人:赵俊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天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法定代表人:赵俊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袁桥乡。法定代表人:赵鹏,经理。被执行人: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杜鹃,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俊成。被执行人:姜洪存。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德州瑞博服装有限公司、德州市天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俊成、姜洪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德众信执字第1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4)德众信执字第17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亚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