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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守堂与赵红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堂,赵红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郭守堂,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任马庄村村民。被告赵红忠,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任马庄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堂与被告赵红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守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守堂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