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守堂与赵红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堂,赵红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郭守堂,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任马庄村村民。被告赵红忠,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任马庄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堂与被告赵红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守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守堂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