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文某诉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盛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文某。委托代理人周建才,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某,总经理。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某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文某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予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予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