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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伟与宋福超、相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宋福超,相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徐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文化。被告宋福超,个体户。被告相新文,个体户。原告徐伟与被告宋福超、相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伟的委托代理人徐文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福超和被告相新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伟诉称,2014年2月10日,被告宋福超向原告借款叁万元人民币,口头约定利息1.5分,由被告相新文提供连带担保,并立有借据一张,约定于2014年2月10日(阳历)之前返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至今未果。故诉诸法律,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叁万元及利息。被告宋福超、相新文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被告宋福超向原告徐伟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并由被告宋福超出具借条一份为证,被告相新文在借条上签名,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借条载明:“借条借徐伟现金叁万元正(30000元)借款人:宋福超担保人:相新文2014年2月10号(阳历)”。该借款经原告徐伟催要,因被告宋福超、相新文未能给付,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徐伟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分,但对此也未能举证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有二被告签名的借条一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徐伟与被告宋福超和被告相新文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被告宋福超在经原告徐伟催要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不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相新文签名为涉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依法应视为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应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原告徐伟要求被告宋福超、相新文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宋福超、相新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福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相新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宋福超、相新文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