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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03号原告:李某甲,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乙,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子全代理审判员  李中英人民陪审员  李玉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