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03号原告:李某甲,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乙,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子全代理审判员 李中英人民陪审员 李玉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