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宁国双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宁国双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小潮,宁国市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照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兴进,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双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本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仂,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宁国双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