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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盛牟牧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盛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初中文化,甘肃省酒泉市人。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盛某某,中专文化,甘肃省酒泉市人。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盛某某犯寻衅��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为给朋友王某某出气,纠结被告人盛某某,驱车前往肃州区神州路“金天地”歌厅B02包厢找王某某前男友周某某飞打架。进场前,被告人朱某某交给被告人盛某某棒球棒一根作为打架工具。到场后,被告人朱某某持啤酒瓶,被告人盛某某持棒球棒、啤酒瓶,向周某某飞及其一起的贾某某、郭某某等人乱打、乱砸。在打人期间,致该包厢内的液晶电视机、玻璃幕墙、茶几及其上面放置的话筒、水晶话筒架、水晶果盘、烟灰缸被砸损毁。经鉴定,价值9105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与“金天地”歌���老板刘某某达成12000元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刘某某表示谅解。支持公诉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控方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现依法提起公诉,请求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盛某某对指控均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为给朋友王某某出气,纠结被告人盛某某,驱车前往肃州区神州路“金天地”歌厅B02包厢找王某某前男友周某某飞打架。进场前,被告人朱某某交给被告人盛某某棒球棒一根作为打架工具。到场后,被告人朱某某持啤酒瓶,被告人盛某某持棒球棒、啤酒瓶,向周某某飞及其一起的贾某某、郭某某等人乱打、乱砸。期间,致周某某飞、贾某某受伤,并造成该包厢内的液晶电视机、玻璃幕墙、茶几及���上面放置的话筒、水晶话筒架、水晶果盘、烟灰缸损毁。经鉴定,损失价值9105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与“金天地”歌厅老板刘某某达成12000元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刘某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并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时间、地点;2、被告人朱某某、盛某某供述,证实到歌厅打人的原因及持啤酒瓶、棒球棒殴打他人,并致伤他人及损毁财物的事实、过程;3、证人刘某某报案陈述,证实被告人在其经营的歌厅里发生打架并损坏歌厅设施财物种类、名称及价值;4、证人贾某某、周某某飞、郭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人殴打致伤的经过和歌厅里的财物损坏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郭某某辨认进入歌厅打人的两人中有被告人朱某某;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现场财物被损毁的情况;7、财物价值鉴定意见,证实被损坏财物名称、数量和实际价值;8、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均系自首;9、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损财物已全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盛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二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日8止)。被告人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日21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玉玲人民陪审员  马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