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岳虎、廖斌武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岳虎,廖斌武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郑康珍,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志微,女,系郑康珍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修明,男,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林岳虎,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廖斌武,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开发公司)诉被告林岳虎、廖斌武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诚开发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诚开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诚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诚开发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黄儒文审判员 骆启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香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