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伟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在我怀孕及分娩后被告不履行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不履行照顾义务,2014年阴历腊月十八日因琐事被告负气与我分居,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我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法院判决我于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某乙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一、原告说我们分居不对;二、原告说我不抚养孩子也不对,我对孩子履行了抚养义务。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被告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否认,并称与原告感情较好,是原告不让其照料原告和孩子,原告未提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关证据。原、被告于2014年腊月十八日分居至今。另原告认可被告自己或通过说合人曾找过其多次。被告的户口在被告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且婚后生育一男孩,彼此应懂得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和睦生活。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被告否认,且原告未提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见原、被告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只要原、被告双方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大局考虑,加强沟通相互谅解,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不同意见,和好仍有希望。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伟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