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一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上诉人陈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审 判 员  吕学东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