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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水信用社与李云隆、赖清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水信用社,李云隆,赖清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水信用社。负责人许斌,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佐宏,男,该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李云隆,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赖清连,女,汉族,住信宜市。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水信用社与被告李云隆、赖清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云隆、赖清连应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给合水信用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5元。由于李云隆、赖清连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合水人民法庭于2015年3月12日主动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22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李云隆在上述银行均没有账户;被执行人赖清连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宜市支行有存款余额75.94元外,在上述其他银行均没有存款余额或账户。向本市国土、房地产、工商、车管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云隆、赖清连的财产登记资料。执行人员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由于查实的被执行人的存款余额太少,不要求法院扣划,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1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杨 钦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