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景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景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山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树森,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景宽。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景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庭外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山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