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扣留并提取吴业明工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李晓伟,吴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管李晓伟,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菁城街道。被执行人��业明,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平市双洋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漳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吴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业明偿还申请执行人管李晓伟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业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业明在漳平市双洋中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业明在漳平市双洋中学除了每月保留9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工资收入,从2015年6月起至扣满32000元及利息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