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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格信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格信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19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格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7号汇丰豪园107、108。法定代表人禤建荣。委托代理人肖永胜,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10号地块一。诉讼代表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吴毅。委托代理人程宽,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秀庆,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格信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9日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按规定本案纠纷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已受理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