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马某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方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