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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马某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方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