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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大营镇文家营村委会与被告李金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大营镇文家营村委会,李金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雄县大营镇文家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文树峰,系文家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月。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雄县大营镇文家营村委会与被告李金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雄县大营镇文家营村委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大营镇文家营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田志强审判员  李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