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居民。一审原告许某与一审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临兰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许某、刘某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临民一终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许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不应直接判决房屋归属。二、申请人的父母对诉争房屋也享有所有权。三、二审在未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下,将家电、家具折价予以分割,违反法定程序。四、申请人支取的4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五、二审未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刘某隐藏的财产,显属不公。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许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