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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商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帮玉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帮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099号原告马帮玉。委托代理人遇宝勤,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文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帮玉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帮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兴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