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程海亮与杨欢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亮,杨欢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程海亮,男,汉族,1983年6月9日生,个体户,住西宁市。被告杨欢增,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生,武警总队退役士官,住陕西省渭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亮与被告杨欢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海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海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亮撤回对被告杨欢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程海亮负担。审判员杨萍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赵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