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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显林与刘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朱某某,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