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瑞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瑞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87号罪犯许瑞,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林西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7)林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〇一二年六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许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许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89.6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5974.54元,获奖金936.70元。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44.50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许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