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马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雷与被告张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雷,张圣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王明雷。被告张圣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雷与被告张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沈 双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礼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