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某诉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郝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6日原告郝某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