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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某诉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郝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6日原告郝某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