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2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二号楼第201室。法定代表人:纪方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关于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70元。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XX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384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