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金芳与杨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芳,杨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李金芳,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0日,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被告:杨淑兰,女,汉族,现年约55岁,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芳与被告杨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芳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杨淑兰无法找到、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芳撤回对被告杨淑兰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98,邮寄费80元,由原告李金芳负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