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484号,原告蒋杰君与被告李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杰君,李道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84号原告蒋杰君,女,1966年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友,男,1970年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界牌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杰君与被告李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杰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杰君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李道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道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杰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蒋杰君负担。审 判 员  何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