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建灵与宋连辉、王宝生、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灵,宋连辉,王宝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黄建灵,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铭利,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黄建灵儿子。被告宋连辉,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宝生,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20号。诉讼代表人蓝金荣,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爽,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灵与被告宋连辉、王宝生、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连辉、王宝生、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灵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淑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