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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虞成才与九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成才,九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虞成才委托代理人陶泰勤,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国兴。原告虞成才与被告九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成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泰勤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虞成才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坐落于九江十里大道33号东宝大楼后宿舍楼501室房屋以单价630元/平方米、总价65520元出售给原告,由被告于2004年3月19日交房屋钥匙并负责接通水电,并于同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此后原告使用房屋至今,但被告一直未能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九江市十里大道283号东宝大楼后宿舍楼501室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建成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九江市十里大道33号东宝大楼后宿舍楼501室房屋出售给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30元,总房价为6552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6552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收据,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果,故诉来我院。另查明:九江市十里大道33号门牌号码已变更为九江市十里大道283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收取购房款后应当依约给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经原告多次要求,仍未能办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虞成才办理位于九江市十里大道283号东宝大楼后宿舍楼50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90元,由被告九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人民陪审员  钟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