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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田发与任志国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发,任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田发,男,汉族,应县大黄巍乡西辛村人。被执行人任志国,男,汉族,应县大黄巍乡西辛村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应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任志国除执行部分、剩下部分拒不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志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17500,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卡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星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