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司洪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洪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司洪雷。委托代理人赵文学,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辉,该公司员工。原告司洪雷诉称,2015年1月15日,原告司洪雷驾驶事故车辆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致德州段324KM处,因驾驶车辆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驾驶的事故车辆损坏。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原告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因原告所驾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有商业险,故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862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司洪雷66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将该赔偿款付至原告于中国农业银行富镇支行的账户62×××78中。二、双方对本案再无其它争议。本案诉讼费883元,由原告司洪雷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