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艳红申请执行张亮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红,张亮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胡艳红,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亮亮,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18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艳红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亮亮赔偿申请执行人胡艳红人民币3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93元,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胡艳红人民币2000元,执行费4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亮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核实,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私下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胡艳红,被执行人张亮亮经查询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未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艳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亮亮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5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