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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贵芳与吴根书、马新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芳,吴根书,马新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杨贵芳,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吴根书,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马新明,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芳诉被告吴根书、马新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贵芳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