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贵芳与吴根书、马新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芳,吴根书,马新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杨贵芳,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吴根书,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马新明,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芳诉被告吴根书、马新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贵芳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