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凤珍申请执行孟丽相邻通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珍,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珍,女.被执行人孟丽,女.本院在执行王凤珍与孟丽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2014)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孟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金丽砖厂附近双方诉争的道路恢复原状,并保持畅通。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礼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