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小华与吴培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华,吴培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126号原告赵小华,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培兵,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赵小华诉被告吴培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小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赵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