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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麦锁与韩银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麦锁,韩银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295-1号申请执行人张麦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银州,��,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张麦锁诉被告韩银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银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某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银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某某支行的存款5600元予以冻结。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