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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商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宁夏博雅广告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博雅广告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299-1号原告宁夏博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屠文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博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案外人宁夏和宏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的上述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