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丰县弘立辅助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丰县弘立辅助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广丰县弘立辅助材料厂,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东阳乡竹岩村。申请人广丰县弘立辅助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拾月贰拾叁日,汇票号码3140005125371264,收款人重庆鑫源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肆月贰拾叁日,付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丰县弘立辅助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忠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