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豪邦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豪邦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鹿城化建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乾泰物流有限公司,林锦堂,肖琦,刘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76号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18号1幢608室。法定代表人:江海林被申请人浙江豪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茵路26号。法定代表人:林锦堂被申请人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雁新路(龙雁工业集中区一期)。法定代表人:林锦堂被申请人衢州市鹿城化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春城路8号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刘启祥被申请人衢州市乾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春城路8号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启祥被申请人林锦堂。被申请人肖琦。被申请人刘启祥。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豪邦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鹿城化建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乾泰物流有限公司、林锦堂、肖琦、刘启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豪邦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鹿城化建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乾泰物流有限公司、林锦堂、肖琦、刘启祥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豪邦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鹿城化建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乾泰物流有限公司、林锦堂、肖琦、刘启祥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