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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二终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久隆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民二终字第00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铁西铁路立交桥南侧。法定代表人:康海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久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140号。负责人:蒋志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有杰,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久隆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上诉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0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上诉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