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银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丹与黄君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93号原告王丹。被告黄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与被告黄君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丹承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