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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银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丹与黄君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93号原告王丹。被告黄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与被告黄君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丹承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