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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贺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素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武胜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柳堡街。组织机构代码:67143922-5。法定代表人宋炳秀,该公司经理。被告贺素琼,女,生于1973年10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