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合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