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明亮与周俊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亮,周俊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11号原告郭明亮,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被告周俊生,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亮诉被告周俊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明亮负担25元,退回原告郭明亮25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