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彪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彪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06号罪犯李彪,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专科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穗增法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4200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市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