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雨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