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楠与李英剑退伙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胡楠,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英剑,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了(2015)新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英剑所有的位于沿河路西12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英剑所有的位于沿河路西12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