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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楠与李英剑退伙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胡楠,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英剑,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了(2015)新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英剑所有的位于沿河路西12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英剑所有的位于沿河路西12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