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香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桂英申请宣告史彦斌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英,史彦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香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王桂英,女,1938年7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碧园街哈尔滨纺织印染厂宿舍***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史丽杰,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新香坊办事处哈纺社区工作人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碧园街哈尔滨纺织印染厂宿舍***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史彦斌,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人王桂英要求宣告史彦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4月15日,申请人王桂英的配偶史仲奎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其儿子史彦斌于1994年走失,经申请人及亲友四处寻找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史彦斌死亡。2015年5月7日,史仲奎去世,申请人王桂英作为史仲奎的配偶,史彦斌的母亲,申请继续进行诉讼。经查,史彦斌,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碧园街哈尔滨纺织印染厂宿舍20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桂英系被申请人史彦斌的母亲。被申请人史彦斌于1994年走失,虽经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史彦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史彦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史彦斌自1994年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桂英作为史彦斌的母亲,现申请宣告史彦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史彦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张生滨人民陪审员  郝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