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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邳州市鑫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鑫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国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尖商初字第106号原告邳州市鑫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港上镇310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陈秀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黄花园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平,总经理。被告赵国刚,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邳州市鑫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就开庭日期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追加赵国刚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传唤被告领取传票无果后,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赵国刚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刊登在2014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报G17版上。现公告送达期已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邳州市鑫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赵国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邳州市鑫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事废旧不锈钢销售,从2009年6月起,被告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不锈钢,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多次签订过《废旧不锈钢购销合同》,双方业务来往持续到2010年底,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了价值99528311.6元的废旧不锈钢,被告向原告支付了98728311.6元的货款,截止起诉时被告仍欠原告货款80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0万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举证说明:证据一:原告与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业务明细(含记账凭证36份,其中出库过磅单183张,合同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906张,货款金额99528311.6元,汇款凭据32份,汇款金额91043176.01元),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货款共计99528311.6元,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728311.6元(其中7685135.59元无汇款单据,原告认可被告支付该款),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货款80万元。证据二:对账单一张,证明2012.11原告与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赵国刚核对账目,被告赵国刚认可欠款80万元货款的事实,其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证据三:被告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2015年03月23日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经营状态为开业,正常经营,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经核对原件,可以确认证据来源真实,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可以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起,开始进行不锈钢贸易,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多次签订过《废旧不锈钢购销合同》,双方业务来往持续到2010年底,原告累计向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99528311.6元的废旧不锈钢,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98728311.6元的货款,尚欠原告货款8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废旧不锈钢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发生了实际的贸易往来,原告主张的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欠货款金额80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主张被告赵国刚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邳州市鑫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0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太原市诚鑫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