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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雪春与陆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张雪春。委托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春与被告陆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春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雪春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