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龙奎与深圳市鹏煜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7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龙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煜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2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8824元及2014年9月18日至9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9824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7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鹏煜威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9874元汇入本院执行款帐户,本院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已将执行款人民币9824元转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龙奎。本院认为,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248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248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法官 :郝英威执行助理:陆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第2页共2页 搜索“”